刘泊江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涉嫌毒品犯罪刑事案例
来源:刘泊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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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云0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芳,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泊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芳犯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昆明海关工作人员在邮局查验包裹时发现一件从美国寄往云南昆明的包裹内有疑似大麻花蕊的植物。10月17日上午,昆明海关侦查人员根据包裹登记的信息,在昆明市某耨小区X栋楼下将签收包裹的被告人张某芳抓获,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451克。后在被告人张某芳租住的昆明市某某小区5栋1807室内搜查出其以往走私的毒品大麻净重9克。经鉴定,该大麻为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及其雌花枝,从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事实,出示了1、物证:查获的毒品大麻及其雌花枝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检查、称量、扣押、取样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芳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涉案毒品数量较小;被告人张某芳具有自首情节;其因为父母离异,生活缺钱,所以实施犯罪,且其作为在校高中生,社会危害性小;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恳请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芳明知毒品大麻,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境外人员联系购买,2017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从美国将毒品大麻非法入境。2017年10月17日,昆明海关侦查人员根据包裹登记的信息,在昆明市某耨小区X栋楼下将签收包裹的被告人张某芳抓获,并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451克。随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芳租住的昆明市某某小区5栋1807室内搜查出其以往走私的毒品大麻净重9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证实:2017年10月16日上午,昆明海关现场业务处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对进境邮件进行查验时,在一件由美国寄往云南昆明的包裹内,查获两包密封包装的大麻花蕊(单号:EZ119088302US),后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昆明海关缉私局直属队侦查。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0月17日对被告人张某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对张某芳执行逮捕。

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芳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

3、查验记录、案件线索移交单、昆明海关缉私局查获、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15分,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一件从美国寄往云南昆明的包裹过机图像有疑点,随即会同邮政人员开拆检查,发现包裹内为一盒名称为“BASEBALLPINBALL”的玩具,该玩具盒内有一大一小两包密封包装的疑似大麻花蕊的植物。该邮件号为EZ119088302US,收件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某某小区,收件人:张某,联系电话:132××××8751。2017年10月17日上午海关缉私局民警将该包裹投送到邮件登记的地址,快递人员拨通收件人电话后,收件人让把包裹送到某耨小区X栋楼下,随后缉私民警将前来签收包裹的被告人张某芳抓获。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记录、物证照片、称量器检定证书、检验意见书、植物物种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缉私民警从张某芳签收的包裹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451克以及在被告人张某芳租住的昆明市某某小区5栋1807室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9克,以上查获的毒品大麻系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及其雌花枝,且均查出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份。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等证据证实:昆明海关缉私局对包裹内查获的毒品大麻可疑物净重451克、张某芳租住的昆明市某某小区5栋1807室内查获的毒品大麻净重9克、烟草破碎器2个、电子称1台、手机1部、中国邮政EMS面单1张予以扣押;在案的毒品已依法入库。

6、中国邮政EMS面单及相关译本,证实:包裹邮寄地址为美国纽约市法拉盛北大道B1150-17号,收件人为张某(ZhangLinwei),所寄物品详细说明为迪斯尼玩具;收件人签名栏上“张某”是被告人张某芳签收时所写。

7、被告人手机提取微信转账照片、销售聊天记录、快递面单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芳向美国购买毒品大麻并进行支付的凭证以及向他人销售毒品大麻的聊天记录及快递信息。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芳的检测结果呈阴性反映。

9、被告人张某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是高一时开始接触大麻,直到吸食到高二的时候,身边吸食大麻的人越来越多,我就想着购买大麻来卖,后面通过群聊认识了一名北京人叫闫某,通过他的介绍认识了微信名字为飞行模式-NYC的人,这个人在美国,正准备销售大麻赚钱。我第一次向NYC购买了100克大麻,并通过邮递顺利到达昆明,我自己留下一部分吸食,剩下的卖了赚钱。2017年10月17日民警抓获我时查获的包裹是我2017年9月份向NYC购买的,通过微信支付了18500元,后从美国纽约邮寄过来的,收件人写的是张某是我编造的名字,我不敢用真名,接收包裹的电话132××××8751是我使用的号码,所留的地址不是我的住处,因为那里离我读书的地方比较近,方便取货。该包裹内查获的毒品大麻经称量有451克。之后从我租住的昆明市龙泉路某某小区5栋1807室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9克是我以往走私的,有些已经被吸食,部分已经卖给别人了。

围绕上述证据并结合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取证程序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证据资格,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芳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芳犯走私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系侦查机关掌握被告人张某芳的犯罪事实后将其抓获,缺少了自动投案的法定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但被告人张某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芳自愿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大麻460克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电子秤1台、烟草破碎器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顺斌

人民陪审员  夏敏翔

人民陪审员  何 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侃

书记员李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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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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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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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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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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