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泊江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非法经营刑事案例
来源:刘泊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48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云0103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鄯善县。因涉嫌非法经营,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刘泊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刘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伙同舒某、毛某喜(已判决)、王某(已判决)等人,经事前商议,由舒某提供唐某平身份证,要求郑某(已判决)帮助登记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平的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供蜂花系列产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四个层级,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期间被引诱参加者和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420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23760元。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抓获经过说明,报案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同案王某;二、被告人身患疾病,羁押近一年的时间里已知道自由的宝贵,宣告缓刑比较适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11月28日期间,舒某、毛某喜(另案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前商议,由舒某提供唐某平身份证,要求郑某(另案已判决)帮助登记注册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平的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供蜂花系列产品,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四个层级,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由被告人林某和王某(另案已判决)负责,通过银行网络将分红打到客户提供的账号上。期间被引诱参加者和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420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23760元。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报案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同案供述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在与其同案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所提有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申开勇

人民陪审员  顾金梅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锐飞





以上内容由刘泊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泊江律师咨询。
刘泊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295好评数6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泊江
  • 执业律所: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